導讀:2月14日訊 益陽市赫山區某安置小區正在進行排水工程施工,有家長帶著2歲大的孩子在施工區域玩耍,結果孩子不慎墜入用木板遮擋的下水井,致...
2月14日訊 益陽市赫山區某安置小區正在進行排水工程施工,有家長帶著2歲大的孩子在施工區域玩耍,結果孩子不慎墜入用木板遮擋的下水井,致十級傷殘。事后,家長起訴建設公司和發包方某街道辦事處。2月14日,記者從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宣判,孩子監護人也需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導致小樂受傷的下水道是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區域,建筑公司未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僅用一塊簡易木板遮掩存在安全隱患,明顯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街道辦事處將案涉工程發包給某建筑公司后,依據其合同約定,應當派遣相應管理人員駐工地,對某建筑公司未在施工地點采取安全措施的行為,應當及時進行提示或管理,存在管理上的失職,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小樂年僅2周歲,監護人也應該承擔高度的注意義務。監護人讓小樂在施工現場玩耍、脫離監護導致事故的釀成,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某建筑公司、某街道辦事處、監護人分別按照70%、5%、25%的標準承擔責任。該判決送達各方當事人后,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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