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丈夫在務工中意外去世,吳某拿到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子女撫養(yǎng)費等120萬元,其婆婆卻一紙訴狀將她告上法庭,這是為何?9月23日,貴州息烽縣
丈夫在務工中意外去世,吳某拿到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子女撫養(yǎng)費等120萬元,其婆婆卻一紙訴狀將她告上法庭,這是為何?9月23日,貴州息烽縣人民法院披露了這起案例,經(jīng)法官調(diào)解,雙方就賠償款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吳某當場將12萬元支付給婆婆。
據(jù)介紹,男子田某去年務工時意外去世后,用工單位賠付田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子女撫養(yǎng)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20萬元,這筆賠償款匯至其妻吳某的賬戶。收到該款項后,吳某表示愿意支付田某母親黃某3萬元贍養(yǎng)費,但其余款項與黃某無關。黃某則認為,賠償金系對田某生命的補償,自己作為田某母親,應有賠償金分配權。多次向吳某索要無果后,黃某將吳某訴至息烽縣人民法院小寨壩人民法庭,請求合理分割田某的死亡賠償金25.4萬余元。
案件受理后,考慮到雙方系婆媳關系,法官希望通過調(diào)解解決該糾紛。法官了解到,黃某之所以要求分割,是擔心自己的養(yǎng)老問題,害怕兒媳拿走賠償款后就不管自己了,吳某則是顧慮到孩子需要撫養(yǎng),花銷很大。調(diào)解之初,雙方對分配比例各執(zhí)一詞,互不相讓。后經(jīng)耐心勸導,雙方最終就賠償金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吳某當場將賠償款中的12萬元支付給了黃某。至此,一場由分割賠償金引發(fā)的婆媳之爭落下帷幕。
法院表示,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chǎn),而是對死者家屬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chǎn)性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應根據(jù)賠償權利人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對死者經(jīng)濟的依賴程度、生活保障來源等情況進行合理分配。在處理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時,需要綜合情理和法理,也要考慮未成年子女以及年邁父母的情況,合理確認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