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短短 3 天內,無錫男子馮某在泰興 5 家酒店吃了河豚并都進行了舉報,隨后到法院起訴,要求酒店退一賠十,理由是菊黃河豚是國家明令禁止
短短 3 天內,無錫男子馮某在泰興 5 家酒店吃了河豚并都進行了舉報,隨后到法院起訴,要求酒店退一賠十,理由是菊黃河豚是國家明令禁止銷售食用的品種。近日,現代快報記者獲悉,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今年 3 月審理了這起訴訟,駁回了他 " 退一賠十 " 的訴求。
庭審現場
3 天連吃 5 頓河豚,舉報后還起訴索賠
2023 年 4 月 23 日晚,馮某和朋友到泰興一家飯店就餐,經介紹河豚為特色菜,馮某點了菊黃河豚等菜品和一瓶酒,共消費 549 元。在河豚上菜時,馮某看見像是肝臟的東西,詢問服務員得知是菊黃河豚魚肝臟及公魚蛋。
馮某稱,其經朋友提醒,才得知餐飲店是禁止經營菊黃河豚的,吃完后便舉報到泰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泰興市監局)。泰興市監局調查后確認了事實并對飯店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 280 元,罰款 3000 元。
而后,在 3 天時間里,馮某和朋友在泰興 5 家不同飯店吃飯,并都點了菊黃河豚,而且無一例外進行了舉報,其中一家飯店與馮某和解,其他 4 家飯店被馮某告上法院。
馮某稱,根據《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建工經營的通知》(農辦魚 2016 53 號),國家有條件開放了兩個河豚品種的養殖經營,但對加工環節作了嚴格要求,明確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卵巢、肝臟、脾、腎臟、血塊、眼球、膽、胃、魚鰾、腸、心、腮、腦、血液都屬于毒廢棄物),河豚可食用的部位,包括皮和肉(可帶骨)經過檢驗合格才可出廠,河豚魚肝臟不屬于開放經營的范圍內。
馮某認為,被告幾家飯店經營明令禁止的菊黃河豚,并將河豚和有毒素的魚肝作為原料制售菜品的行為,構成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被告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 " 退一賠十 " 的民事責任。
法庭上,幾家飯店辯稱,從馮某 3 天內到 5 家飯店點河豚看,他明顯不是為了吃飯,而是 " 職業打假 ",為了得到賠償。
馮某在法庭上表示,之所以短時間在 5 家餐飲店就餐,確實是專門奔著打擊相關違法行為目的點河豚食用,但如果這些餐飲店不賣河豚,自己也不會點,更不會起訴飯店。
明顯超出生活消費范圍,法院駁回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餐飲店作為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者,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向原告銷售尚未放開加工經營、屬于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菊黃河豚,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同時,也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退還河豚菜錢,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亦當庭表示接受,予以支持。
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
關于馮某提出的十倍懲罰性賠償主張。根據原告自述,上述行為系出于 " 專門奔著打擊相關違法行為目的 ",確系知假買假。
法官表示,一方面,原告的行為揭示了食品安全領域客觀存在的違法問題,其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使被告在內的經營者受到應有的行政處罰,對教育引導廣大食品生產者、經營者重視食品安全,依法生產經營,保障人民群眾 " 舌尖上的安全 " 起到了一定的正面積極作用,值得肯定。
另一方面,從原告主觀動機、行為方式來看,雖然其在點選菊黃河豚菜品后也曾食用,但明顯已超出生活消費需要范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此外,原告等人在明知這類食品可能會對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預料的風險和損害后果的情況下,以親身食用方式證明存在實際消費行為,進而取證、維權,法律也不應持鼓勵和提倡態度。因此,不支持其 10 倍賠償訴求。
最新司法解釋規制 " 知假買假 "
現代快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目前馮某在法院系統內,還有 70 多起涉及食品安全訴訟。這種 " 知假買假 " 的職業打假人,一直以來都是司法實踐中較為棘手的難題。8 月 21 日,最高法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 " 知假買假 " 惡意索賠進行規制。
其中規定,對于 " 知假買假 " 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對于 " 知假買假 " 者連續購買后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對于 " 知假買假 " 者連續購買并反復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