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544起侵權官司葛優幾乎全勝 始料未及真相簡直令人吃驚!根據裁判文書信息,2016年“葛優躺”成為網絡熱點期間,蹭熱點的企業涉及各行各業:某挖掘機公司強調“躺”著賺錢,附上該公司的挖掘機系列產品;汽車公司稱家用轎車的后排也能完成“北京癱”動作;中醫按摩店則介紹“葛優躺”對身體造成哪些傷害;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侵權文章大多發布于2016年,有企業于2022年涉訴出庭時表示驚訝,數年前發布的文章至今仍在有效訴訟期內嗎?刪除文章后,仍需為侵權文章付出高額賠償嗎?
542家企業平均賠償14012元
根據裁判文書信息,2016年“葛優躺”成為網絡熱點期間,蹭熱點的企業涉及各行各業:某挖掘機公司強調“躺”著賺錢,附上該公司的挖掘機系列產品;汽車公司稱家用轎車的后排也能完成“北京癱”動作;中醫按摩店則介紹“葛優躺”對身體造成哪些傷害;等等。
按照年份分布比例,南方周末隨機抽取100份判決文書進行分析。100家被告企業中,商務服務業、批發業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出現頻次最高,此外汽車銷售、建筑裝飾、餐飲等其他行業也有分布。
這些判決文書中,一審的起訴方均為葛優,代理律師主要出自北京市律通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大都律師事務所及北京市愛申律師事務所,南方周末記者聯系其中多位相關律師,均以“涉及當事人隱私”為由未受訪。
葛優方起訴企業未經授權許可擅自在微信公號等平臺發布的文章中使用其多張肖像圖片,旨在利用網絡熱點“葛優躺”和原告的社會知名度引人關注。此外,葛優方強調,這些內容具有明顯的業務導向和商業屬性,極易使眾多瀏覽者及消費者誤認為原告與被告存在某種合作關系,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肖像權。
針對此類侵害肖像權行為,葛優方要求企業公開道歉及賠償,賠償包括經濟損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合理維權成本等。根據南方周末整理的裁判文書,葛優索賠總額以155000元、205000元居多,最高索賠經濟賠償30萬元、合理維權成本1萬元。
大部分法院判決認定被訴公司侵犯葛優肖像權,至于葛優主張的賠償,則因雙方未提供具體損失、獲利證據,往往由法院綜合被訴企業對葛優肖像的具體使用方式、數量、范圍、時間和影響酌情確定。
對此,葛優方主張其肖像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提交了諸如“葛優”百度百科內容打印件以證明其知名度及影響力。而有的被訴企業方則說明無主觀故意,只是緊跟社會話題,出于對葛優演繹的角色的喜愛才發布相關內容,且微信公眾號閱讀量小,影響范圍小等。
不少公司甚至表示“委屈”,提出“涉案文章閱讀量為15人”“涉案文章發布當天的瀏覽量為5人6次,發布后第一周的瀏覽量為7人8次”“公眾號已于2019年3月8日停更”等等。
受理法院普遍認為葛優主張的金額過高,不予全部支持。根據南方周末統計,542家企業平均賠償14012元,54.8%的案件賠償額度在“1萬至2萬”區間,26.7%的案件賠償額度在“5000至1萬”區間。對于合理的維權成本費用,法院根據葛優是否提供費用證明如公證費發票等,對部分費用予以支持。
最高賠償額出現在2020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判令一家村鎮銀行向葛優賠償經濟損失80000元及合理開支2000元。該案賠償金額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酌情判定,裁判文書并未提及判罰較高的原因。
企業方和葛優方都曾因對判賠金額不滿提出上訴。2022年,一份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中,葛優一方上訴表示,一審判賠5000元數額過低,既不能彌補上訴人的損失,又無法有效懲戒被上訴人的行為,還會導致此類侵權行為增加。葛優代理律師通過檢索一審民事判決相關案例稱,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1月30日間,類似案件平均經濟賠償數額為22178.57元,5000元的經濟賠償遠低于平均水平,更是低于最低判決。但最終二審法院未對此作出改判。
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在“葛優躺”相關案件中,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為另一個爭議焦點。在2021年一份判決書中,臨汾市某文化傳媒公司上訴稱,轉載“葛優躺”相關文章的時間為2016年7月8日,葛優起訴時間是2021年2月3日,距發文時間已相距四年半,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在按年份隨機抽取的100起案件中,涉訴文章發布于2016年的便有93起。而葛優方一直堅持維權,取證時間分布在隨后數年間,如2020年取證的案件有31起,2021年取證的案件18起,共占比49%。
在上述臨汾某文化傳媒公司相關案件中,法院認為,基于人格權被侵害產生的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其次,根據現有證據,案涉文章發布于2016年7月8日,但葛優一方取證時間為2020年12月7日,案涉文章于2020年12月刪除,綜合以上事實,葛優一方本案中關于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對此,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鄧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民法典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起算點為侵權行為結束時,即該微信公號停止繼續刊發、使用“葛優躺”照片的時間點。如果2016年至今該微信公號并未對相關侵權行為進行修改或刪除,則該行為屬于持續性、未完結的侵權,葛優有權追究其侵權責任。
至于刪除文章,劉鄧認為這屬于事后補救行為。侵權行為自2016年文章發布時便已經發生,至2020年刪除時終結,此后3年內葛優皆有權追究該公眾號的侵權責任。但該公號刪除文章的行為可視為彌補過錯、減小損失的行為,有利于降低其需要承擔的賠償數額。
在544起案件中,唯一一起僅被判公開道歉、無需經濟賠償的案件便存在主動道歉的情節。在葛優與中國聯通泰州分公司一案中,后者曾收到葛優的律師函,刪除涉案文章后,主動回函致歉。北京互聯網法院據此認為,聯通泰州分公司主觀過錯較小,且積極彌補過錯,未造成損失擴大,加上涉案文章影響范圍有限等原因,未支持葛優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
600份裁判文書中,北京市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最多,達到579份,其余散見于廣東、上海、浙江等地。有涉訴企業在庭上質疑葛優批量告狀,是否涉嫌惡意訴訟。
劉鄧認為,這一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當前部分明星藝人出于對肖像權和公眾形象的維護,往往會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制止他人丑化、污損、偽造個人肖像,該行為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手段。
另外一種情況是,部分明星藝人會將肖像權維權業務“打包”給法律咨詢公司,由其使用網絡搜索軟件在社交媒體上尋找可能的侵權方,并從中選擇具備賠付能力的侵權主體進行訴訟、索賠。劉鄧覺得,從一般人的樸素情感上,該行為涉嫌“碰瓷”、濫用訴訟權利,但目前這一情況屬于司法空白領域,尚無限制性規定,因此葛優有權在合法尺度內繼續主張權益。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律師甄景善則認為,其中涉及兩個概念的價值判斷,一個是人格權的神圣不可侵犯,一個是企業生產經營權的維系,而自然人人格權的價值位階應當高于企業的商業價值位階,最終的裁判金額應當是一個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結果。
對于普通公眾而言,更關心自己使用“葛優躺”表情包是否會被追責。對此,劉鄧認為,是否面臨侵權的關鍵在于是否“公開”。如果未經葛優允許,公開使用與其肖像有關的表情包,且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時(合理使用情形包括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為新聞報道、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展示特定公共環境;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該行為構成肖像權侵權。但如果在非公開場合(例如私聊、小組討論)僅用于聊天、表達個人情緒時,該行為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