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車被定性尋釁滋事 當事人表示不為賠償只為討回公道。11月25日“摩托車被老人推倒”小伙表示,他決定用法律解決這個問題,該案將于12月2日開庭。據了解,今年6月,陳先生停在樓下一輛價值6萬元的摩托車倒地
“老人有一個兒子,但是我一直都沒有聯系上他,我沒有收到任何道歉,或者有人來和我協商處理事情,對方的態度就是不愿意管。”
民事訴訟立案后撤銷
檢察院已起訴,將于下周開庭事件發生后,摩托車4S店給出的定損金額為7000多元,“包括剎車手柄、腳剎、排氣管等部件都有損壞,當時給出的是外觀上受損部件的價格,有兩個地方還需要進一步拆車才能鑒定。”陳先生說,浦東的司法鑒定局給出的鑒定是4000多元,他對此產生異議。隨后,他又與物價部門和司法鑒定中心的工作人員再次前往4S店,對方確認所有的維修費用需要16000多元,最終司法鑒定評估的價格為9000多元,“警方告訴我,這個價格是用來量刑的,并非民事賠償的金額。
從7月1日我第一次定損,到9月二次鑒定,大約用了兩個月時間。”事發之后,陳先生獲得了很多網友的支持,一位山西的律師找到他,說自己也是一位摩托車愛好者,希望能夠幫助他伸張正義。“他幫我解答了很多法律上的問題,包括我的訴訟狀都是他幫我擬定的。”陳先生起初發起的是民事訴訟,在警方立案后,法院撤銷了訴訟也退回了訴訟費,將由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10月21日,案件由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對老人進行詢問后,向法院提起了公訴。昨天法院告訴我,這起案件將于12月2日開庭審理。”陳先生說,無論判決結果如何,他希望那位老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精神壓力大,他被迫搬離小區
堅持追責只為討回公道陳先生告訴記者,在事情發生后的近6個月時間里,自己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期間也有小區的鄰居和物業都勸我不要和這位老人較真, 但我也在考慮,既然老人是有監護人的,他為何一直在逃避責任,這也是我堅持想要在法制的框架之下解決這個事情的重要原因。”
另外,因為這件事情引起了輿論的關注,也有一些不同的聲音,陳先生的心理壓力很大。同時,因為老人和他就住在同一幢樓,事發后下班晚一點就能看到老人站在樓梯口,他怕引起麻煩難以處理,所以半個月后就搬離了小區,現在住在比較遠的一個地方。“我如今的維權成本已經遠遠超過摩托車的損失,請假的時間成本和工資還有打車進行鑒定的費用等,至少也損失一兩萬了,這些我都沒有去索賠,在民事訴訟中也只提起了車損價格的賠償。”陳先生說:“我更在意的是老人違法之后,法律會對他們進行怎樣判決。
事情發展到現在,我感覺我代表的已經不是我個人的利益了,而是同類事情背后所有受害者的利益。”他希望在這件事最終判決結果出來之后,能夠提醒更多人,假如自己財產受到損失,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陳先生表示,雖然整件事情并不算復雜,但是大多數人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可能沒有這樣的時間和精力放在上面來回折騰,也會讓類似的事情不了了之。“我對這件事如此執著,并不是訴求能夠獲得多少賠償,主要是讓更多人看到,法律會給我一個公道。”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表示,對于該案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所以本案中應先從老人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金,不足的再由監護人承擔。假如老人以及監護人拒絕賠付,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江蘇華才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妹表示,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說,嫌疑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無論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均應承擔,被害人在嫌疑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因侵權造成的直接損失以及維護權益產生的誤工損失、交通費等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及監護人主張賠償損失。